4008com云顶集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名稱、舉辦者、開辦資金、業務範圍

第二條 學校名稱:4008com云顶集团;簡稱:武漢外院。

英文名稱:Wuhan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 & Foreign Affairs。

第三條 法定地址:武漢市東湖生态旅遊風景管理區黃家大灣1号。

辦學地址:武漢市東湖生态旅遊風景管理區黃家大灣1号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武漢星漢海教育發展有限公司。

第五條 舉辦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監督學院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監督和指導學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辦學;

(三)負責推選學院首屆董事會組成人員及其他人員,并依法依規行使相應的決策權、管理權;

(四)監督學院依法使用、管理法人資産;

(五)依法考核和評估學院辦學水平和質量;

(六)審查批準學院需要舉辦者決策的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舉辦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障學院依法自主辦學;

(二)保障必要而穩定的辦學經費;

(三)維護法律賦予學院的各項權益,支持并幫助學院發展;

(四)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教育政策,為學院創造良好的辦學環境和發展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學校開辦資金捌仟貳佰陸拾陸萬元,出資者武漢星漢海教育發展有限公司。

第八條 學校的業務範圍:
    (一)普通全日制專科(高職)學曆教育;
    (二)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

(三)為社會提供科技、教育、培訓等服務支持。

第九條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教育廳。

學校登記機關:湖北省民政廳。

第三章 學校性質和辦學宗旨

第十條 學校性質:非營利性民辦普通全日制專科(高職)高等教育職業學校,培養具有外語特長的高素質技能型、技術型、服務型人才。

第十一條 辦學宗旨: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通過科學管理,創新辦學機制,不斷提高教育質量,為國家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培養新型應用型人才。

第十二條 辦學形式、層次:以全日制普通專科(高職)教育為主,适度發展大學後繼續教育和國際合作教育。

第十三條 學科門類:以管理學為主,工學、文學、經濟學、法學、藝術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人才需求狀況和學校實際,适時調整學科門類、專業設置,優化學科專業結構。

第十四條 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學生總數控制在1.2萬人左右。

第十五條 學校招生納入國家招生計劃。學校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進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後公布。

第四章 董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領導和決策機構。

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學校法定代表人、院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5-7人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曆。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舉辦者代表出任),副董事長1人。董事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或解聘學院院長。根據院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制定學校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校年度财務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标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董事會成員的變更;

(八)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

(一)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董事會會議,經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書面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臨時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主持;

(三)董事會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制;

(四)董事會決議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沒有達到上述人數的董事會決議無效;

(五)董事會決議時,一般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聘任或解聘院長,修改學校章程,制定發展規劃,審核學校預算、決算,決定學校分立、合并、終止,董事會成員的變更,及其他重大事項決定,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六)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在表決時曾聲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七)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董事會秘書存檔。

第十九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經董事會同意對外簽署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四)以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

(五)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學院設立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黨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5-7人組成。監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院章程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監督。監事會成員不得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監事會負責人列席學院董事會會議。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學校董事會負責重大決策、院長負責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條 院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并由具有十年以上高校管理經驗、身體健康的教育專家擔任。

院長人選由學校董事會按規定程序選聘,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院長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和學校章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二)主持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

(三)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拟訂學校年度工作計劃和财務預算;

(四)制訂學校規章制度,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校設副院長若幹名。副院長由院長提名,學校董事會審定通過并聘任或解聘,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院長辦公會議。有關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項,須院長辦公會議決定後施行。

第二十六條 學校中層及以下管理人員的任免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院長聘任或解聘。

第六章 學術組織

第二十七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教育部令第35号)負責學術管理和處理有關學術的工作,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正高職稱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聘任,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院長提名,全體委員會議選舉産生。

第七章 教育教學

第二十九條 學院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應用型辦學定位,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具有較強創新創業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技能型、技術型、服務型人才。

第三十條 學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堅持全員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系融入教學全過程,培養學生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引導學生牢固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

第三十一條 學院工作堅持以教學為中心,把提高教學質量作為學院工作的核心,積極推進教學改革,健全和完善教學管理制度,建立教學質量評價體系,加強教學建設,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十二條 學院重視科學研究工作,設立相關科研機構,承接政府部門和社會機構研究課題,提供科技服務。學院制訂并實施相關措施,鼓勵教師積極開展科研工作、服務社會,同時提高學科專業建設水平及學術水平。

第三十三條 學院的招生工作嚴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進行,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經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後發布。

第八章 黨、團及工群組織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産黨4008com云顶集团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組織在學校工作中發揮政治核心和監督保障作用。學校建立黨組織與學校決策機構的協商溝通機制,與學校行政管理機構的聯席會議制度,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符合條件的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中的黨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委本着精幹、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按有關規定設立工作部門,建立和健全基層黨組織。

第三十七條 學校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緻力于培養德才兼備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二)引導和監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

(三)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廉政建設以及制度建設,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堅持和完善發展黨員工作的标準和程序,做好黨員發展工作,确保黨員發展質量。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結合學校辦學特點和工作實際,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學校黨建和思政政治工作,努力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到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全過程,努力拓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徑。

(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校内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教職工工會組織,發揮工會在依法保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中的作用。

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學校的民主監督和管理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财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讨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内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推選教職工代表出任學校董事,等。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校工會代行其職責。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共青團各項工作。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成立學生會組織以及其他學生社團組織,在黨委的領導、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對黨、團、工群組織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證其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四十二條 建立健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工作機制,建立完善維護安全穩定的基層組織網絡,嚴格落實維護學校安全穩定責任追究制,建立完善學校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和工作制度,構建全方位的安全穩定工作責任體系,确保學校安全穩定。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學校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為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與财務管理、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

(一)學校舉辦方的資金投入;

(二)學生繳納的學費及住宿費等收入;

(三)國家設立的獎、助學金及其它專項基金;

(四)學校科研與社會服務收入;

(五)社會融資;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收入。

第四十六條 學校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相關費用。

第四十七條 學校按實際培養成本确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标準,按有關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和審批後執行。

第四十八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設備、物資的采購和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行所必須的費用後所剩餘部分,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年度虧損;

(二)按規定提取學校發展基金、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

(三)償還學校負債。

第五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财務、會計制度和資産管理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 學校每年進行一次财産清查、财務審計。學校年度财務會計報表,提交董事會審核,并接受有關部門審計。

第五十二條  學校财會人員應具有國家規定的會計師執業資格證書,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學校年檢或更換舉辦者、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财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五條 學校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六條 學校名稱、層次、類别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财務清算後,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财務清算後,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

(一)因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等原因無法繼續辦學;

(二)董事會決議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核準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終止的。

第五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五十九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進行财務清算。

學校舉辦者或學校董事會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學校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學校終止後财産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餘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第六十一條 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财産,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二條 學校經審批機關核準終止,學校舉辦者将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到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規定為準。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學校董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合提議,并經學校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及修改後章程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校董事會表決通過,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4008com云顶集团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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